脊柱后凸

首页 » 常识 » 常识 » 矫正脊柱侧弯是医美还是医疗保险公司能
TUhjnbcbe - 2025/1/15 20:12:00
<

现如今

“医美整形”被许多爱美人士种草

但在投保人身医疗保险时

很多保险公司将“医美整形“列入了

免赔范围

15岁女孩小夏因“脊椎侧弯”在医院做了矫正术后,被保险公司以该矫正属“医美整形”拒赔医疗费,其父亲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。小夏的矫正术到底是医美还是医疗?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?下面,小编带大家来看看湘阴法院审理的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。

PARTONE

基本案情

年4月开始,小夏的父亲夏某(投保人)定期为其女儿小夏(被保险人)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五份保险产品,并按约缴纳了保费,五份保险产品包含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乐享百万医疗保险。

年,家人发现15岁的小夏出现了长短腿、高低肩的情况,医院进行检查,诊断为“脊柱侧弯”。年8月小医院住院治疗,并行“脊柱侧弯后路矫形+胸椎后路固定术.无骨折复位+胸椎融合术+腰椎后路内固定术.无骨折复位+腰椎融合术”,住院治疗18天,用去医疗费.95元,扣除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,小夏自行承担了.09元。

对于自行承担的医疗费部分,小夏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甲保险公司于年1月10日发出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通知书载明小夏的脊柱侧弯手术属于免责事项,对其保险理赔申请不予受理并拒绝理赔,理由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,整容、整容手术、美容、美容手术、矫形、矫形手术、外科整形手术、变形手术、预防性手术,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小夏的脊柱侧弯手术,属于上述条款中的矫形手术,且该手术系生理原因而非意外导致,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。且甲保险公司已在投保人投保时对免责部分进行了标示和说明,符合法定的免赔情形。因保险公司拒赔,小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PARTTWO

法院审理

一审法院认为,夏父(投保人)为其女儿小夏(被保险人)在甲保险公司投保5项保险并按约缴纳保费,其中,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和乐享百万医疗保险均为医疗保险。在保险期间,小夏出现身体疾病并产生治疗费用,甲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。综合保险条款内容进行理解,该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中的“矫形手术”是指整形美容性质的非必要的矫形手术,而小夏进行的矫形手术属于医疗性质的必要的治疗措施,不予治疗将直接影响其身体和生命健康,小夏所做的手术不应理解为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。

一审法院判决由甲保险公司向夏某赔付保险金.09元。甲保险公司不服,提出上诉,二审维持原判。

PARTTHREE

法官说法

保险事业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,在平等的基础上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权利。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均系保险公司拟定,有些条款的约定明显不合理地免除、减轻其自身责任,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,限制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。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,在约定不明确且有多种解释的情形下,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。

温馨提示: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并签订保险合同时,一定要仔细看清楚保险条款的内容,特别是对于其免责条款部分,一定要保险公司进行明确说明、自愿接受该免责内容才能签订合同,以避免保险理赔中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
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:

(一)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;

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

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
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。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,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

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

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,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。

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,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。

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,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,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。

原标题:《矫正“脊柱侧弯”是医美还是医疗?保险公司能否免赔?》

1
查看完整版本: 矫正脊柱侧弯是医美还是医疗保险公司能